标准解读
01
该标准创新性引入监护人及委托方的角色定义
原文条例
3.3监护人:服务对象的直系亲属 ,或法定对服务对象人身、 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实施监督保护的人。
3.4委托方:无任何亲属或法定监护人的服务对象,其所在街道民政部门指定对接帮扶的社区志愿者,或街道办事处、居委会的特定部门, 以及其他委托者。
02
针对当下陪诊市场乱象做出明确规范
原文条例
4.2.9 不应代替服务对象和监护人、委托方签署医疗知情同意书或其他医疗文书。
4.2.10 不应以倒卖就诊号源、 虚假推销等方式谋取非法所得。
03
率先提出陪诊服务辅助设备建议,宜增加监控设备
原文条例
4.3.1 应配置轮椅、助行器等陪同就医服务相关的常用器具物品,并保持其性能完好、使用安全。
4.3.2 宜具备互联网服务平台 ,配置适用的智能健康监测设备 , 以及服务所需的通信、监控设备。
来源:中国社区卫生协会
编辑:南岳
时间:2025年11月7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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